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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
 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财税字〔199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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