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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二)港监准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次数和延期天数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确定;
  (三)对于施工作业期超过两年的施工作业者,其《许可证》每满一年应接受港监审核一次,施工作业状况符合港监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审核日期并加盖《专用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者取得《许可证》后,如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或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等发生变更,原申请者须重新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原《许可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水域的通航安全由受理该施工作业申请并核发《许可证》的港监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或未获得港监许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者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进行作业,并接受港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门从事水文测量、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者,应按季将测量、建设、养护工程以及施工船舶的安排计划,书面报送港监备案。
  内河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由航道管理部门根据航道维护计划和航道变化情况组织实施,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申请和许可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施,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施工作业者设置警示标志或配备警戒船进行现场巡逻的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港监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者有责任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
  第二十条 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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