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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第三章 潜水员考核

  第十八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自愿从事潜水工作,符合交通部批准的潜水员体格标准并按规定完成潜水培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潜水员考核。
  已有四年以上非产业潜水经历的潜水员,可申请潜水员考核。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可免予考核,直接申请办理空气潜水员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潜水员考核的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潜水员考核申请表;
  (二)由县级以上医院,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标准进行体检后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申请潜水员考核,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非产业潜水员和退伍转业军队潜水员应提供有效的潜水经历、潜水记录和潜水技术培训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考核混合气潜水的人员应提供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
  (三)申请考核饱和潜水的人员应提供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
  (四)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潜水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潜水技能等,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由救捞局制定。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考核申请表等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种类的潜水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考核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持有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空气从事60米以浅的潜水;
  (二)持有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人工配制的混合气从事120米以浅的潜水;
  (三)持有饱和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饱和潜水系统从事300米以浅的饱和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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