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潜水员考核
第十八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自愿从事潜水工作,符合交通部批准的潜水员体格标准并按规定完成潜水培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潜水员考核。
已有四年以上非产业潜水经历的潜水员,可申请潜水员考核。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可免予考核,直接申请办理空气潜水员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潜水员考核的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潜水员考核申请表;
(二)由县级以上医院,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标准进行体检后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申请潜水员考核,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非产业潜水员和退伍转业军队潜水员应提供有效的潜水经历、潜水记录和潜水技术培训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考核混合气潜水的人员应提供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
(三)申请考核饱和潜水的人员应提供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
(四)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潜水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潜水技能等,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由救捞局制定。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考核申请表等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种类的潜水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考核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持有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空气从事60米以浅的潜水;
(二)持有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人工配制的混合气从事120米以浅的潜水;
(三)持有饱和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饱和潜水系统从事300米以浅的饱和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