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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二)章程和内部管理、组织规章制度;
  (三)培训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
  (四)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及教学经历;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选用的教材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质量保证体系;
  (七)其他有关规章要求的文件、证件。
  第八条 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培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获得批准的,应当颁发许可证;对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许可证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培训的种类、规模和地点;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条 培训机构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培训种类和规模,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交通部批准的潜水员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和许可证核准的培训种类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 潜水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向救捞局递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教学实施计划;
  (二)本期教学的教员情况及所任教学科目;
  (三)学员名单及潜水员培训登记表。
  第十四条 通过培训并结业的潜水学员应掌握相应种类的潜水理论,能正确使用操作相应的种类的潜水装具和设备进行潜水作业。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必须保证培训质量。对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准予结业。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当将教学执行情况和学员年龄、学历、培训考试成绩等基本情况报救捞局备案。
  第十七条 救捞局每三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潜水员培训工作;审验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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