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吐泻物和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环境进行卫生处理。
(二)航空器降落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1、确定密切接触者。与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同行人员、直接护理者,接触病人、疑似病人吐泻物和其它污染物的人员均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2、对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实施医学措施后,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3、如航空器上发现霍乱病人、疑似病人死亡,其尸体应经消毒处理后,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4、确定污染范围,对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吐泻物和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和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5、对航空器上的排泄物,废水进行消毒后排放,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焚烧;
6、对航空器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三)对违反《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任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执行交通卫生检疫任务的人员应当携带证件、佩带证章。证件、证章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