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船舶进行终末消费,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九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由卫生、空中交通管制、客运、货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疫员。
第四十条 实施航空交通卫生检疫时,所采用的卫生处理措施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对航空器构成损害。
第四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航空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一)在乘客办理登记手续处和机组人员通道口查验乘运人员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登记人员进行健康观察。无检疫合格证明者,不准予登机;
(二)在旅客候机隔离区内,卫生检疫人员进行医学巡视,抽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
(三)对进港、候机、登机的旅客,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移交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四)对离开疫区的航空器,经检疫合格,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五)物资运输卫生检疫
1、卫生检疫人员查验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
2、卫生检疫人员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物资,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物资,在外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标志。
第四十二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运行途中的航空器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时,机长应当立即通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向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1、航空器所属公司、型号、机号、航班号;
2、始发机场、经停机场、目的地机场;
3、机组及乘客人数;
4、病人的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
(二)机长应当组织人员实施下列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1、立即封锁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所在舱位,禁止各机舱间人员流动;控制机组人员进出驾驶舱;
2、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采样等医学措施;
3、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
(三)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根据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的要求及民航有关规定,指定该航空器降落机场和临时停靠点。
(四)航空器降落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下列应急卫生检疫措施:
1、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实施应急医学措施;航空器上其他人员应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2、将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3、如航空器上发生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死亡,其尸体应经消毒处理后,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4、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实施消毒。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
5、对航空器实施终末消毒、灭蚤、灭鼠等卫生处理,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 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运行途中的航空器上发生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机长可按原计划飞行,同时按照本实施方案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目的地机场;并组织人员实施下列紧急措施:
1、立即封锁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所在舱位,禁止各机舱间人员流动;
2、将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隔离在其座位舱一端,实施应急医学措施,提供专用吐泻容器。封闭被污染的厕所,并对吐泻物进行采样留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