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检疫人员应对船员进行航前查询和健康状况观察,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有检疫传染病症状、体征者,应停止其出航,并做进一步诊查;
(二)在候船大厅入口处,查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身份证明和船票,拒绝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人员登船;卫生检疫人员对候船旅客进行医学巡视,抽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检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可疑污染物资,立即移交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三)卫生检疫人员对承运的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包、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放行;
(四)对离开疫区的船舶,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五)船舶航行中,卫生检疫人员应进行医学巡视,观察乘客健康状况。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对啮齿类动物和媒介昆虫进行监测、控制;
(六)船舶抵达目的港后,卫生检疫人员对客舱、餐厅、厕所、盥洗室等场所进行清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固体废弃物集中进行卫生处理。在疫区加注的压舱水经过消毒后,方可排放;
(七)港口应该为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卫生检疫人员做好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十七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航行途中的船舶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时,船长应立即报告前方停靠港或者目的港,前方停靠港或者目的港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船位、病人的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发病时间、旅行目的站、病人所在舱室和密切接触者人数等;
(二)立即隔离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封锁可能被污染的舱室和周围通道;
(三)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样,进行应急抢救治疗;
(四)确定污染范围,鼠疫病人和疑似病人发病后所到舱室,均应视为染疫舱室,染疫舱室内的旅客均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五)对被污染的环境、用具、行李及病人的咳痰、咳血等分泌、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六)海上航程较长,离停靠点较远的船舶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就近停靠或者驶往指定的水域抛锚待检。长江等内河航行的船舶上报主管部门以及前方停靠点交通卫生主管机构;
(七)抵港或者到达指定水域后,将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移交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八)如遇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在船上死亡,应做好尸体消毒,移交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九)在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的应急医学处理中,所用的器械要集中管理,进行清毒处理。固体废弃物应当焚烧或者选择远离水源50米以外、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深埋2米以下;
(十)船舶进行终末清毒、灭蚤、灭鼠,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第三十八条 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航行途中的船舶上发现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时,船长立即报告前方停靠港或者目的港,前方停靠港或者目的港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船位、病人的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发病时间、旅行目的站、病人所在舱室和密切接触者人数等;
(二)立即隔离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封锁可能被污染的舱室和周围通道;
(三)查找密切接触者。与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同行的、直接护理的,共用过餐、茶具或者接触过病人吐泻物的人员应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四)提供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吐泻物专用容器,对吐泻物进行采样、送检,并做消毒处理。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盥洗室、厕所等区域消毒后,方可使用;
(五)抵港或到达指定水域后,将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移交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六)如遇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在船上死亡,应做好尸体消毒处理,移交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