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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2号 1999年10月11日)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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