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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构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帐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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