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书记对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其他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实施。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结合检验检疫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八条 党组书记及主要行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具体布置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