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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七、关于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人,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多年来,我们忽视了书记员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对书记员的管理、调配和使用方式随意、刻板,晋升制度不合理,人员流动性大,无法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为解决这一问题,《纲要》第37条确定了在人民法院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措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力争年底出台。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其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可适当低于法官法中对审判人员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对书记员晋升助理审判员的问题,我们研究,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在法院担任书记员,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应在2001年底前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任命审判职称;2002年以后担任书记员的,由于书记员任职条件低于法官任职条件不得参加初任法官资格考试(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除外)。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使法官、书记员的素质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改革以后,书记员的职级要有所提高,与工作对他们的更高要求相比,更为合理、科学,将有助于鼓励、留住高水平的书记员安心做好审判辅助工作。
  八、关于规范和改革司法警察管理体制
  1995年经中央编委批准,法警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列编,作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管理体制;调警令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命令畅通,令行禁止。但
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法警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警力不足,法警的人员配备与其所要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法警进出口渠道不畅,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实行统一管理,造成警力分散,难以充分发挥法警应有的职能作用。针对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纲要》第28条提出要规范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并指出了“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改革方向。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规范和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和调动。关于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警察进出渠道畅通问题。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首先政策上允许;二是公安系统已实行多年,有例可循;三是部分法院已经申请到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不存在编制上的困难。经试行取得经验,为全国法院制定既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又符合司法警察职业特点的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九、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将人民法院改革推向深入
  我们正在进行的人民法院改革,不仅涉及以往的司法观念。习惯的工作方法、陈旧的管理体制,而且关系到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为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保证人民法院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纲要》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把改革工作列为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院长直接负责,抓紧抓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法院改革的工作。要根据人民法院近期改革工作的重点,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法院改革工作的计划。在确定改革的具体步骤和方案时,领导要广泛听取广大干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开言路,择善而从。同时,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统一领导,今后,凡是《纲要》没有确定的改革措施,地方人民法院准备实施,即使是试点都应当事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重大或者会在一定范围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措施,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要自觉接受各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改革工作更是如此。各地人民法院在落实《纲要》规定的任务时,一定要自觉、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以保证人民法院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改革计划和措施,实施改革方案时,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把法院的改革列入党委工作日程,求得党委和人大、政府的支持。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请求解决。要适时向人大汇报,便于人大了解法院的改革进展情况。对涉及法定任免事项等方面的问题,要主动向人大作出解释和说明,以求得支持。
  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人民法院的改革具有很大的联动性,许多改革措施离开了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为了保证改革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法院要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涉及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工作时,要及时通气,并主动做好协调工作。要虚心听取意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有重大分歧的,要及时报请党委和人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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