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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
 (〔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292号)


各地方、部门机电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的进口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正常的进口审批和实际监管造成了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的进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0月1日起进口挖掘机及其关键件、进口电梯关键件和升降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进口电梯整机(含客、医用、消防梯)、挖掘机柴油发动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产品的进口证件一律无效,海关不予受理。10月1日前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证件,一律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
  二、进口挖掘机和电梯的零配件,每套价格超过整机价格60%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整机进口手续,海关按整机征税。
  三、挖掘机的关键件是指发动机、驾驶室、工作臂、铲斗。电梯的关键件是指控制柜(电气柜)、曳引机、限速器、缓冲器、门机系统、轿厢系统(详见附件)。
  四、各海关要加强查验监管,对使用其它名称实为关键件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并按有关求全责备规定处理。
  以往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挖掘机及其 │挖掘机       842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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