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引导、协调、促进涉外社会调查业的发展,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工作;
(五)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
(三)与其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四)严格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在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在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时,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申请表;
(三)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行政处罚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过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于每年三月份就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和上一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接受原资格认定机关的年度检查。
办理年度检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年度检查表;
(三)检查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报告。
接受年度检查的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年度检查,应向资格认定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通过年度检验、逾期不办理又未申请延期办理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