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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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