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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加强
 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 汇发(1999)2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84]银发字第13号)、《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以及《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管理金银的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境内任何企业、单位不得擅自进口金银及其制品。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防止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的付汇,现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企业和单位,在办理购付汇时,除提交有效单据外,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任何外汇指定银行均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
  二、各分局应深入外汇指定银行调查了解T/T项下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的情况,配合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跟踪进口商品的去向。凡查实属骗购外汇的,应坚决予以查处。
  三、各分局要主动与海关联系,加强对“双零税率”或低税率商品的进口付汇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总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人员要密切关注此类进口商品变相重复出口,防止国家外汇资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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