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予以批准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聘任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五条 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办理任职手续,该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载明,当法定代表人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拟因私离境1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拟移居境外或已在境外居住2年以上;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调查、处理;
(四)拟从所在期货经纪公司离职。
第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职的,必须在决定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每年度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年度考核。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述职报告和公司董事会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拟离任时,董事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