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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失效]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向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五)配合、服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定期考核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五)拟任人员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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