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
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公字〔1999〕361号 1999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中央级高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的分配和管理,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修购专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全面了解高校修购的使用及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修购专款,我们设制了《高校修购专款项目使用和需求调查表》,请各有关部门抓紧编报,一并于1999年10月底以前正式上报财政部。
为尽早核定今年的修购专款,凡需申请修购专款的部门,请按照办法和申请表的要求抓紧编报,于1999年7月20日上报财政部,已上报正式报告的部门,请补报《修购专款项目申请表》。
附件:一、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高校修购专款项目使用和需求调查表
附件一: 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
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级高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分配、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购专款是教育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修购专款。高校在申请修购专款时,要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申请修购专款的20%。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修购专款的管理和监督,有自有资金的部门可安排一部分修购专款,支持高校发展。
第三条 修购专款主要用于中央级高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第四条 修购专款的安排,按照项目分配的办法,贯彻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