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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9〕第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本通知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是指与自费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培训等内容的广告。
  三、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证明;
  3、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盖章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签订的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合作协议(中文译本);
  4、广告样件;
  5、确认该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委托广告公司代理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书。
  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批准文件有效期限根据留学合作协议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清楚标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名称(中英文)。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应查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七、违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活动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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