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94号)
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按照《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发字〔1996〕423号),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
二、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三、采取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公司,须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发行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发行方案应按《
证券法》及本通知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
四、本通知中所称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一类是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称为一般法人。与发行公司有股权关系或为同一企业集团的法人不得参加配售。法人不得同时参加配售和上网申购。
五、对战略投资者的配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对一般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前,战略投资者应与发行公司订立配售协议,约定其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