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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7年10月9日)

  一、怎样理解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管辖的县级或县级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中划定,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
  二、如何选定试点小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条件和数量要求,从中选定试点小城镇,也可以另外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注意选择一些县(县级市)的城区作为试点。大中城市所辖的小城镇也属于这次改革试点的选择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具体负责试点小城镇的选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公安部备案。
  三、试点方案中提出的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包括哪些省、自治区、直辖市?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自治区。
  四、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在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已满二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应理解为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具体标准各地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居住已满二年,是指在有了合法固定住所后居住已满二年。时间以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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