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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二、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院、所、站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上级批准,
 并实行任期制。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换。其他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院、所、站长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解聘和辞退;有权根据需要,在定额编制范围内从院外招聘医务工作人员,可以全日工作,也可以半日工作。职工也有权按合同辞聘。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国家对医院的补助经费,除大修理和大型设备购置外,实行定额包干,补助经费定额确定后,单位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对其他卫生机构则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卫生机构内部要实行适合卫生单位特点的、 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全民所有制的区、乡卫生院和其他规模较小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在不改变所有制的情况下,可以按集体所有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也可以承包给职工去办。
  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出诊,大力发展家庭病床。要改革门诊制度,延长门诊时间,一般医院应坚持全日门诊,方便群众就医。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设备包括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凡能对外提供服务的,都要对外开放。大、中城市可试办影象诊断和检验中心,为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服务。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一些后勤供应、维修服务及生活福利等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走向社会化、企业化。
  卫生工作是技术工作,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不得安排到卫生部门担任技术工作。对现有的不懂业务技术的人员,有培养前途的要进行专业训练,对其他人员可组织他们开展各项为本单位和社会服务的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积极发展集体卫生机构。要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鼓励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办卫生机构,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集资办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富余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允许一部分医务人员离职办卫生机构。集体卫生机构要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制度。除留适当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工资、奖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集体收入和个人服务好坏实行上下浮动。要尊重集体卫生机构的所有权,对集体的财产不得随意平调或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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