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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失效]

 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
四、 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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