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通过开拓技术市场,疏通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渠道,改变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转让成果的做法。科学技术系统运行机制的这一改变,有利于把研究机构和生产单位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竞争,使生产对科学技术的要求迅速成为研究的课题,研究的成果及时应用于生产。
要注重解决技术成果的配套、商品化生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以提供适用技术市场需要的技术商品。要积极发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要改变鄙薄经营工作的错误观念,培养关于运用技术成果开发产业的人才和关于经营技术商品的人才,并且适当发展技术商品的经营机构。技术市场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买方的需求,必须从各方面采取措施,激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经济实力。
要制订有关的法规和制度,保证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
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并且运用关税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护国内的技术市场。技术成果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国家不加限制。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持有技术成果的单位可以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联营。技术开发机构和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
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
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由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组织交流和推广,并酌情给予奖励。
四
调整科学技术系统的组织结构,鼓励研究、教育、设计机构与生产单位的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要鼓励中国科学院、高等学校和各部委、地方所属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有的可以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可以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而合并,企业并入研究机构,或者研究机构并入企业。有些研究机构也可以自行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对这类单位,允许按一定比例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作技术开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