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运用经济手段,积极参与市场调节,薄利多销,平抑市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采购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产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严禁抬价抢购。
六、 服务行业和饮食行业不得乱涨价,乱收费用。严禁倒卖车票、船票和其他票证。
七、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重点抓好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给予违纪者、领导者经济制裁,在一定时期内停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必要时要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重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八、 物价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任务很重,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业务单位必须强化物价机构,已撤并的应予恢复。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计量等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密切配合,并邀请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共同管好物价。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职工和街道居民义务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搞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情况,加强对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依靠企业内部职工,加强物价监督,推广行之有效的“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活动。
九、 物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等案件 ,各级领导应予支持 。对于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严禁对物价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纪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 各地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