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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技术转让暂行办法

  五、验收标准与验收方式
  六、成果归属
  七、保密要求
  八、转让方式
  九、转让费及其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应向出让方预付入门费的额度
  十、违约责任
  十一、有效期限
  十二、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出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转让技术并按合同规定收取转让费。
  二、可要求受让方对受让技术(特别是军用技术)保密。
  三、按合同规定,保证受让方实施受让技术,并将转让技术的改进部分优先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受让方,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优先将受让技术在受让过程中的改进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自己。
  四、通过性强的技术(如新工艺、新方法等)出让方可多次转让,一般不搞独占性(或排他性)转让,凡属新产品类型的技术一般不应多次转让,若需多次转让,应通过受让方,并适当照顾受让方的利益,或给一定的优先期。
  五、保证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九条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实施受让技术,可以要求出让方给予技术指导,使受让技术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并按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转让费。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受让技术在实施过程中改进的部分优先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对方,并有权要求出让方将转让技术的改进部分有偿无偿地转让给自己。
  三、对受让技术,未经出让方同意,无权将受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并不得要求独占或申请专利。本条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有效。
  四、对拟受让的新产品类型的技术,有权要求出让方明确该项技术是否已转让给他方。
  五、保证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 合同双方要求对合同鉴证的可向航空工业部技术服务中心或出让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经鉴证的合同,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解释要清楚。
 第十一条 合同实施后,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凡部拨经费(含补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向部外转让时,须报部主管局批准,由部技术服务中心组织转让。
 第十三条 一般性技术转让,经双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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