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主管定额工作的综合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计算价差调整系数必需的各种材料预算价格。
五、关于定额的执行
1.实行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一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各专业都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应具体明确适用于什么工程,以便有关单位采用。
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各专业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仍应按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
2.对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对各项定额可适当浮动。
3.在按照本规定制订的间接费定额尚未颁发前,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定额及施工独立费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附二: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统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明确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
二、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的内容:
1.人工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人工数和相应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补贴、煤粮差价补贴等)计算的费用。
2.材料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材料、构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的组成:(1)材料的原价;(2)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括物资承包公司的劳务费);(3)包装费(不包括押金并减去回收值);(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和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合作费和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台班费的内容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中小修理费,替换设备、工具及附具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管理费,驾驶人员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动力和燃料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等。
4.其他直接费:指预算定额分项中和间接费定额规定以外的现场施工生产需用的水、电、蒸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仅限原始森林地区,海拨2,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公程技术培训费,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以及按照井巷工程辅助费定额计算的井巷工程辅助费等。其他直接费也可直接计入预算定额分项中,但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