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建设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个别地区已以人工费加机械费或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可继续采用;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制订间接费率时,施工管理费和各项其他间接费应分别制订费率(有些专业工程不宜制订临时设施费率的除外)。编制概预算时,可以综合费率表示。施工管理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及施工企业等级进行制订。
3.法定利润的计算基础,由“预算成本”改为以“直接费和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取。
4.施工技术装备费在新改革办法未制订前,仍按现行规定办。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定额的管理分工
1.把现行的“一般通用”、“专业通用”、“专业专用”定额,改称“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并适当调整管理分工。
现行的一般通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改称地区统一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负责组织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在国家有关统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由计委、建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现行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专业通用、专业专用的预算定额,改称全国统一定额。其中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由主编部门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颁发;其余的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3.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4.有关概预算定额等的编制管理办法、必要的统一性规定、定额的制订修订工作计划和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的审批等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
四、关于概预算定额的基价及其价差调整
1.各种概预算定额一般应列出基价。全国统一定额应按北京地区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基价,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区统一定额和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以省会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基价。在定额表中一般应列出基价所依据的单价并在附录中列出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
2.编制概预算时,对概预算定额基价的调整可采取:一是按概预算定额的附表中列出的不同类型工程的万元工料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和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二是按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的分析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或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