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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独立承担工程设计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技术骨干需有3年(大学毕业)到5年(中专毕业)的设计实践经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设计工作场所;
  (四)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或保证单位;
  (五)有开办设计单位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设计证书的集体或个体设计单位应在申请书中载明:
  设计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工作经历和职称,离退休证明,离职证明,注册资金数额或保证单位名称。
 第九条 颁发设计证书的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批准设计资格的同时,要明确规定领证单位的设计等级和设计范围。对于滥发证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发证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如因此需要变更设计等级和范围,应重新核发设计证书。如停止营业,应在停业后30日内向发证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注销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可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担设计任务和参加设计投标,还可与国营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分担设计任务,按规定收取设计费。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和劳保福利基金,积极改善技术装备,培训职工,提高技术水平,努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应在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章纳税,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设计标准规范,对设计文件严格把关,保证设计质量,努力做出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好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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