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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对于当年无质量伤亡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等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任务外地的二、三、四级建筑业企业,乙、丙级监理单位及业主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对于当年无质量伤亡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单位等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综合考评达不到合格的施工现场,由主管考评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情况,向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警告。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施工现场发生3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监理单位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由于业主原因,考评得分为零分的,第一次出现零分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一年内出现2次得分为零分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3次零分的,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 凡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监理单位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业主责任者由所在地单位给予当事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格式详见附表二)送交被处罚者。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评监督及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伪造综合考评结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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