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防检疫对象“谷斑皮蠹”传播蔓延的报告
((81)农业(保)字第39号)
国务院:
根据农业部、粮食部组织的“全国储粮害虫检疫对象调查”的报告,去年在云南省瑞丽县集市上的缅甸粮麻袋上发现了我国严禁传入的对外植物检疫对象——“谷斑皮蠹”。
“谷斑皮蠹”是一种危害性很大,极难防治的害虫,也是世界上重要的植物检疫对象之一。它能危害谷类、豆类、油料等植物贮藏品和动物性物品,对谷类造成的损失一般为百分之五至三十,有时高达百分之七十五。它常随动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长距离能传播蔓延,而且适应性很强,对干燥、高温、寒冷以及杀虫剂、熏蒸剂都有较强的抵抗能力。幼虫在食物缺乏、环境条件不适宜的情况下,能耐饥三年,进入休眠的幼虫八年不吃东西尚能生存,因此感染此虫的仓库,如不下决心,采取果断的措施,一般不易彻底根除。
为了进一步查明情况,今年五、六月间“全国储粮害虫检疫对象调查组”及云南省有关单位,又在云南省中老、中缅边境有集市贸易的六个地、(州)十八个县(镇)集市、粮库、医药库等进行了调查,发现此虫已蔓延到畹町、盈江、梁河、腾冲、保山等地、县,而且虫量很大。如畹町镇混板粮库,在半平方米的墙内就存谷斑皮蠹活幼虫八百头之多。更严重的是,从缅甸流入购买的粮食已调到云南省的昆明、曲靖、红河、楚雄、大理、临沧、西双版纳等地、州、市;以及广东、广西、福建、湖南、贵州等省。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昆明市和湖南省湘潭市、广西贵县已发现此虫。这就表明确实存在着“谷斑皮蠹”蔓延到我国内地的可能性。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此虫的进一步扩大蔓延。
基于上述情况,云南省人民政府已于今年七月三日发出严防此虫传播蔓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一定把这一害虫控制和消灭在点、片、初发阶段。农业部、粮食部也转发了云南省的报告,要求有关省、市、区提高警惕,查清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虫的传入。为了确保农副产品的储存、粮库的安全,我们拟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将普遍发生“谷斑皮蠹”的德宏州划为疫区。在疫区范围内,粮食、商业,供销及其它有关部门已发现此虫的仓库,应迅速组织力量,限期进行彻底的熏蒸处理。今后凡从疫区调运农副产品,必须由粮食、商业、外贸、农业工商部门联合组成的县、镇检疫组检验,证明确实不带此虫后、方可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