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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
 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7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商检局要求对输港供生食的冷冻、冰鲜鱼类、贝类出具“毋需烹煮便可供食用”的证明。现将香港卫生署供生食鱼类、贝类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按此标准严格检验把关(贝类应加验贝类毒素DSP、PSP),经检验合格方准输港,并在原供港卫生证书内容里加注“该批货物毋须烹煮便可食用”字样。
  附件一、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二、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附件一
             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细菌总数:10的5次方个/g肉
  大肠埃希氏菌:3个/g肉
  致病菌:不含有

附件二
            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
│           级    │  甲  │  乙    │  丙   │  丁  │
│                ├─────┼───────┼──────┼─────┤
│              别 │  满意 │ 可接受   │ 不满意  │不可接受/│
│ 准  则           │     │       │      │ 存在危险│
│                ├─────┴───────┴──────┴─────┤
│                │ 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除特别指定外)    │
├────────────────┴──────────────────────────┤
│ 指标性细菌                                     │
├───────┬────────┬─────┬───────┬──────┬─────┤
│(1)细菌总含量 │  (a)(i)寿司 │     │       │      │     │
│       │  (ii)鱼肉片及│ <10的5 │10的5次方—< │  ≥10的6 │ 不适用 │
│       │  鱼卵刺身  │次方   │10的6次方   │次方    │     │
│       ├────────┼─────┼───────┼──────┼─────┤
│       │(b)鱼肉片及鱼卵 │ <10的6 │10的6次方—< │  ≥10的7 │ 不适用 │
│       │  之外的刺身 │次方   │10的7次方   │次方    │     │
├───────┴────────┼─────┼───────┼──────┼─────┤
│  (2)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  <20 │ 20—<100  │100<10的4 │ ≥10的4 │
│                │     │       │次方    │次方   │
├────────────────┴─────┴───────┴──────┴─────┤
│  致病菌                                      │
├────────────────┬─────┬───────┬──────┬─────┤
│  (1)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
│  (2)金黄色葡萄球菌      │  <20 │ 20—<100  │100—<10的4│  ≥10的4│
│                │     │       │次方    │次方   │
├────────────────┼─────┼───────┼──────┼─────┤
│  (3)志贺氏杆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
│  (4)副溶血性弧菌*      │  <100 │ 不适用   │100-<10的3 │  ≥10的3│
│                │     │       │次方    │次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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