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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二、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1、上列收案范围中1-4类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5-7类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5-7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三、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国家专利局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不服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所作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仍应以在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的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2、在专利侵权的诉讼过程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利法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 , 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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