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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纶沙、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7日)停止执行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
 纶纱、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
 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10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
           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

  据反映,我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盲目涌向香港,造成供过于求,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又不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四类纺织品的出口,是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鉴于这四类产品系半成品,我已有相当的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和充足的原料,建议今后原则上不再采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等方式生产并出口这四类纺织品。如有特殊需要新签订合同时,须报经贸部审批。
 二、由于香港市场容量有限,出口上述四类纺织品(包括已签约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产品),应严格控制出口数量。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全面实行许可证管理,管理权归经贸部。对广东等省已签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在签发许可证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成立纱布协调小组,尽可能多吸收有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参加。协调小组承担上述四类纺织品的正常出口、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价格、加工费水平、市场客户的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协调小组接受经贸部的指导,辅助行政管理工作。
 四、以上办法适用于对澳门、日本出口。
 五、请海关严格监督管理,对无证出口者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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