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反映,对信访中发现的重要犯罪线索,要及时提供主管部门处理。向院领导或上级反映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个时期内的信访动态;2.有关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3.反映突出的、典型的案例;4.结合办案工作反映有关干部在法纪、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5.配合“两打”,及时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反映斗争中的问题。总之,情况反映工作要从形势出发,紧密配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当前,要注意反映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的新动向,反映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农村中侵犯“两户一体”的问题,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情况,第一战役中不服判刑的申诉情况,政法干警执法犯法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院要办好信访简报,分、市院以上的单位都要建立重大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对信访中反映的信息及时地进行综合分析和反映。
第五,对下的业务联系和指导。上级信访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加强业务工作上的指导,以便正确地执行政策和法律。下级信访部门在工作和办案中遇有阻力时,应给予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应派人协助办理。由于依法办事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同志要坚决予以保护。
四
建立、健全信访机构,配备信访干部。
自1979年以来,整个检察系统平均每年都要受理信访100万件次。当前,信访工作的任务仍然是很繁重的,这种状况短期内很难改变。现在的情况是,非业务的信访比例减少,新案的申诉和属检察业务范围以内的控告、检举都有所上升,重复信访比重仍然很大,许多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信访案件的自办率和办结率都比较低,这同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差有重要关系。各地要按照1984年8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继续落实<1984>高检发(信)6号通知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院要尽早把信访(控告申诉)处建立、健全起来,原来没有的要设置,撤销的要恢复。分、市院要建立独立的信访机构。人口多、信访量大的县、区院也应设信访机构,其他的应配备专职干部。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信访干部队伍,迅速改变目前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状况。
信访干部的配备,要符合干部“四化”的要求,要保证工作、任务的需要。信访干部应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的经验;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信访干部要按照条件任命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法律职务。
建立、健全信访机构,建设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干部队伍,是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要切实予以解决,并请于1985年6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向高检写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