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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

  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按减亏幅度作为主要经济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国营性亏损企业,在扭亏为盈以后,工资总额才可以随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
  建筑、煤矿企业可以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但要逐步完善包干办法。
  不论实行何种挂钩办法,都必须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作为前提。
 五、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人均上缴税利为主,同时考虑国家投资比例、百元工资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情况分别确定。一般上缴税总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至0·7%,某些特殊行业和地区,可以超过0·7%,但最多不得超过1%。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工资总额的比例可以作适当限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时,要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浮动比例的范围内,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国家核定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一九八五年先试行一年,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一定三年或五年不变。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企业要定期核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浮动比例。为了使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做到切实可行,可以先试行一年,再进一步审定挂钩指标和浮动比例,一定几年不变。
  企业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按比例相应增长的部分,允许计入成本,但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降低企业的留利水平。
 六、 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办法以后,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企业之间因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水平也可以不同。允许具有相同学历、资历的人,随所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和本人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出现差距。
 七、 企业的工资改革,要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合理差别。至于具体工资分配形式,是实行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工资制度是实行等级制,还是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是否建立津贴、补贴制度,以及浮动升级等,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帮助企业及时总结经验,择优推广。企业可以把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提高增加的工资,连同现行奖金的大部分用来改革工资制度,留下的少量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少数在生产、工作中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的职工。
  不论实行什么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都必须同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层层落实,明确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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