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商品供销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固定基金、 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商品流通费计划和压缩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的周转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商品流通费等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六、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八至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至三十五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七、企业报表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抄送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统计部门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八、会计报表填报应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九、会计报表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髯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十、企业解交金库和税利等款项,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夫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十一、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