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央和地方各级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的会计科目,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物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经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七、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价格、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略)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供销企业。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要求的原则下,对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或适当的简化,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和简化,如果要求地方国营供销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各省、市、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如需对本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也应往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各部门、各地区对报表和指标的补充,必须掌握精简原则,不要层层加码,不要另搞一套报表。末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另行布置会计报表,加重企业负担。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物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经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四、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