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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第131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措(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各有关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贷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各有关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运杂费。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退回剩余材料的数量、计划成本、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135号科目 超储积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库存物资中清理划出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库存超储积压物资;
  2.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发交车间或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仍在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发生的加工改制费,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加工改制后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生产领用或销售发出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超储积压物资销售所发生的损失,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经批准转帐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超储积压物资,包括库存和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所属“库存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超储积压物资的种类、品种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所属“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加工改制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基本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按照规定不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企业,上述贷(增)方分录中,不记“专用基金”科目,后同);其他费用应先在 “车间经费” 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应由基本生产车间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先在“企业管理费”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基本生产车间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发交定贷单位的工业性作业(如未通过仓库而直接发交购买单位的代制代修品等)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基本生产车间试制新产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企业决定进行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货(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作为样品、样机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的,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作为正常损益处理。新产品试制失败时,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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