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将本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六、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原材料、零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第121号科目 燃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汽油、液化气等各种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计划成本。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库存的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二、烧油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企业购入燃料油,在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燃料油”)的同时,按实际支付烧油特别税数额,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不含烧油特别税)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自用油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本科目(“浇油特别”税),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领用的燃料油,领用的油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燃料油”);按领用油应负担的浇油特别税,贷(减)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 ”)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其他核算方法与“原材料”科目相同。
第123号科目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褒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张、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计划上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产成品处理,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包装物数量不大,不经常出租出借的企业,可以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库存未用包装物;
2.库存已用包装物;
3.出租包装物;
4.出借包装物;
5.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生产领用包装物,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或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
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错(增)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贷(减) 记本科目 (“库存未用包装物”或“库存已用包装物”)。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错(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 ”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比照低值易耗品的五五摊销法,计算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指出租包装物摊销)或“销售━━产品销售 (销售费用 ) ”( 指出借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修理费,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 “销售━━产品销售 (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