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应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自有资金支付的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归还时,借(减)记“基建投资措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直接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归还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接到生产单位偿还借款通知时, 借(减)记“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拨改贷”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建设期内提前建成投产,实现的建设期内利息节余,按规定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还款期内由于提前还清借款而实现的利息节余,按规定应留给负责还款的生产单位,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将“包干节余分成”明细科目改为“包干节余”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十一)修改“071应核销投资”和“091应核销其他支出”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
1.取消“071应核销投资”科目所属“上交包干节余”明细科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应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改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包干节余”明细科目核算。
2.取消“091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坏帐损失”明细科目,发生的坏帐损失改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坏帐损失”明细科目核算。
3.取消“091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明细科目,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改在“待摊资投”科目所属“借款利息”得细科目核算。
4.“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应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核算,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增加核算内容。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专案上报,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二、国家预算内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借款后,在建项目原预算拨款的核算
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内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后,在建项目以前年度预算拨款形成的在建资金和结余资金,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基建拨款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按规定应尽先于次年初冲转“基建拨款”科目,拨款冲完后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再按有关借款核算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原预算拨款形成的待报废工程或物资,应按规定程序专案上报,根据批复意见作相应的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