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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3.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科目核算。
  4.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七)“401限额存款”科目的使用
  自一九八五年实行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新开工建设单位和原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的在建单位,停止使用“401限额存款”科目;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可继续设置使用“401限额 存款”科目

  (八)增设“131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或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所占用的待豁免预算内基建投资借款。
  2. 建设单位用豁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借款购建完成的财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 借(增)记“ 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冲基建支出” 科目。 发生的各项应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收到建设银行豁免借款的转帐通知时,根据批准豁免的数额,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已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占用的、按规定尚待豁免冲销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九)“061转出投资”科目增减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支付商业网点费”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商业网点费。
  2.取消“转拨给地方级建设单位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和“支付人防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部《关于编报一九八四年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中增设的上述两个明细科目,仅限于一九八四年决算时使用。
  (十)“041待摊投资”科目补充修改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坏帐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 报经批准后, 应按批准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款”等科目。
  2.增设“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向贷款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的借款利息。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和投产后的利息,按规定由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自有资金和生产企业从有关资金中偿还,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包括投资借款利息和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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