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增)方余额,反映实现而尚未分配的包干节余。
(五)“421预付备料款“科目和“422预付工程款”科目
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承包单位(施工企业,下同)不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和工程款,建设单位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前按原规定预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和工程款余额,应按规定在以后结算工程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陆续抵扣,待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全部抵扣后,“预付备料款”科目和“预付工程款”科目停止使用。
取消“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个科目后,按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全部竣工一次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分段结算或分次结算的建设单位应付的工程结算价款,以及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管理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料,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抵减应付的工程款,均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六)修改“811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分段结算工程款总额按规定不应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的90%,其余部分待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款结算帐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支出和技术装备费,借(增)记“待摊投资”、“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或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减)记本科目,应按照材料计划成本,贷(减)的“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月份终了,将其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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