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临时周转借款等。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
(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建设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包括高教建设项目由原来的预拨款改为周转借款和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
3.建设单位安规定向银行借入车内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借(增)记“器材采购”科目,或借(减)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根据银行通知应支付储备借款利息, 借(增)记“ 采购保管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车内储备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高教建设项目按规定支用的周转借款和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支用的临时周转借款, 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贷(增)记本科目;应付的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增)记“待摊投产━━━借款利息”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临时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修改“8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投资包干节余。
2.按规定计算实现的包干节余, 借(增)记“ 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借(增) 记“应收款”科
目,贷(增)记本科目;将预提的包干节余结转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并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确定实现包干节余后,借(增)记“待摊投资━━━包干节余”科目,贷(减)记“应收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已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果未实现包干节余而在建设期间预提留用了包干节余,则应按规定由自有资金偿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应收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按规定或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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