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611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基本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和利用银行存款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经国家批准从其他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薄进行登记。
2.用投资借款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支付的投资借款利息,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借(增)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按规定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 借(减)记“ 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4.按规定或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贷款银行豁免通知中豁免数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拨改贷”投资借款,利用银行存款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借款,以及发发放贷款的银行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修改“641其他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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