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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8)“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建设单位收到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借(增)记“银行存款”,“器材采购”(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末完工程)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通过上级转帐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减)记本科目(“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贷(减)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减)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增)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增)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减)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科目的借(减)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增)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增)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减)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减)方。
  (4)在作上述转帐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各科目的上年借(增)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减)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数,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 借(减)记本科目, 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等有关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国家预逄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新开工建设单位,原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的在建单位在一九八五年年初“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上年贷(增)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轻科目的贷(闭)方后,停止使用“本年预算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两个明细科目。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可继续设置使用“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核算方法与原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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