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4日)废止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
待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颁发的《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实行拨改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 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等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 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修改“601基建拨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的各项拨款,包括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拟款、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等。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夫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核销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3)“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4)“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上年预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5)“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建设银行待转下年度基建使用的自筹资金拨款。
(6)“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转帐(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转帐(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入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7)“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资金来源,如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末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