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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1987年以前的农村呆滞贷款, 应该和可能收回的, 各地收回后,可作为低息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银行安排使用。
  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支援穷社穷队资金, 由各省、 自治区的管理机构统一使用,根据统一规划的建设方案,按项目定向投放,改变以往平均分散使用的方法。
 (八) 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要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办法和林业、牧业、水产业,乡镇企业的责任制。
  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 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 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 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 积累共有的财产。这种办法值得提倡,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防止强制摊派。
  农村一切加工、供销、科技等服务性事业,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特别要支持以合作形式兴办。 供销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由群众民主管理。
  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办好机械、水利、植保、经营管理等服务项目,并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拟订简明的章程,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政策,法令,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凡要农民出钱兴办的事,都要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坚持“定项限额”。任何额外的摊派,农民有权拒绝。供应农民的生产资料,不得任意提价。一切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并注意做好扶贫工作。
 (九) 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
  城市应继续办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贸易中心。在各级政府统一管理下,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 兴办服务业, 提供各种劳务。城市要在用地和服务设施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运用经济杠杆,鼓励宜于分散生产或需要密集劳动的产业,从城市向小城镇和农村扩散。
  县和县以下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并严格控制占地规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可设土地开发公司实行商品化经营;也允许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按规划建成店房及服务设施自主经营可出租。小城镇的建设一定要根据财力和物力的可能,通过试点,逐步开展,注意避免盲目性,防止工业污染。城乡建设部门必须加强对小城镇的指导,同时,也要帮助搞好农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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