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乡镇企业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
对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小能源工业的投资和其他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费,在贷款数额和利率上给予优惠。 按税法规定, 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根据有关矿产法规,鼓励农民采矿。开采的范围包括小矿、大矿的尾矿和在大矿周围划定的地方。国营矿治企业通过收购产品和协作联营,技术指导等办法给予支持。有关管理部门要定出必要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既要保护矿产资源,又要防止对农民采矿不应有的限制与干涉。
严禁平调乡镇企业的财产。
(六) 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
城市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除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以外,具备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为农村提供服务,按合同取得报酬。科研推广单位、大专院校及城市企业,可以接受农村委托的研究项目,转让科研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或者与商品基地及其他农村生产单位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共担风险,共沾利益。鼓励各有关部门组织志愿服务队,赴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提供科技,教育、医务等方面的服务,有突出贡献的还应给予重奖。
提倡“东西互助”。沿海各地向西部转移技术,联合开发西部资源,分享利益。
鼓励集体或个人办好中小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专科学校。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各大专院校要继续为农村举办各种专业班,定向培养科技人才。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任意加码。
(七) 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益
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之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 信用社之间、 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业务领导。
适当发展民间信用。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
农业银行要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资金营运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