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失效]

  (1)作者无合法继承人;
  (2)作品的版权已收归国有。
  (二)版权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集体所有的作品,如果上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解散,《试行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归出版者享有;如出版者亦解散,版权收归国有;如上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被合并,则归合并后的单位或集体所有,但版权所有者应将合并情况通知出版者。
 第十二条:作者生前未曾发表过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遗嘱说明不愿意发表,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发表。如作品(原作)由非合法继承人保存,应经作者合法继承人同意方可发表;如作者无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继承人无法确定,或合法继承人无理拒绝发表,经省级出版管理机构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批准,作品亦可发表。合法继承人要求发表作品,保存人不得拒绝。在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和作品(原作)的保存人共同享有《试行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应由作品(原作)的保存人和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与作品的出版者签订合同,所得报酬平分。如作品(原作)保存者不经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同意擅自发表作者的作品,上述权利全部回归作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一)作者向期刊或出版单位投稿,或与出版单位签订约稿合同,不得一稿多投。因一稿多投给期刊或出版单位带来的损失,作者应予以适当赔偿。
  (二)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向国内出版单位转让作品的出版权,应是专有出版权(即原本、修订本、摘编本、选编本出版权和转载权)。转让出版权的合同有效期一般不应少于十年。作品的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摄制影片权是否转让给出版单位,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向期刊或出版单位转让作品的出版权,不得视为画稿、手稿、照片等作品原稿(打字稿、手稿抄件或影印件除外)财产权的转让。作品出版后,原稿是否退还作者,由双方协商,并在出版合同中明确规定。期刊如不退稿(不论是否采用),应在本刊每期的封底或内封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四)出版单位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前已经接受的作品,指出版单位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前审读完毕,已通知作者同意出版,并列入出版计划的稿件。
  除上述稿件和《试行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出版的作品外,作者在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至《试行条例》生效之前主动投给出版单位的稿件,出版单位应在《试行条例》生效后一年之内决定是否采用,如不采用,立即退稿;如拟采用,应补签合同。如既不退稿,又不补签合同,《试行条例》生效一年之后,作者可要求出版单位限期归还原稿并按资料费赔偿损失。
  出版单位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前主动向作者约的稿件,如尚未收到或尚未审读完毕,但已列入出版计划,应补签合同。
  作者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后主动投给出版单位的稿件,出版单位应在三十天内通知作者已收到稿件,并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考虑采用,如不采用,六个月之内退稿;如拟采用,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如既不退稿,又不签订合同,六个月之后,作者可要求出版单位限期退还原稿并按资料费赔偿损失。上述三十天或六个月期限,从出版单位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五)大型期刊或学术性期刊收到稿件后,三十天内如不能决定是否采用,应通知作者已收到稿件,并延至三个月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三个月不通知作者,作者可要求限期退还稿件另行处理;如超过六个月不退还稿件,又不采用,作者还可要求按资料费赔偿损失,但已刊登声明不退稿件者除外。计算上述三十天、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限,应从期刊编辑部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